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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優勢礦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管理相關規定,現就2023年度稀土礦、鎢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國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下同)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11000噸。上述指標含《自然資源部關于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標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48號)下達的第一批指標。各省(自治區)分配情況見附件。
二、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不再區分主采指標和綜合利用指標。對采礦許可證登記開采主礦種為其他礦種、共伴生鎢礦的礦山,查明鎢資源量為大中型的,繼續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在分配上予以傾斜。對共伴生鎢資源量為小型的,不再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由礦山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鎢精礦產量。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細化措施,做好統計匯總工作。
三、有關?。ㄗ灾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在本通知下發10個工作日內做好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
四、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已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3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3〕159號)下達,請各稀土集團向下屬礦山企業分解,報礦山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礦山所在地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開采總量指標執行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要對指標執行情況和共伴生礦綜合利用情況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稅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協作,及時發現并糾正瞞報、漏報產量等行為。
六、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稀土企業集團應準確統計礦山企業實際產量(含未下達指標的小型共伴生鎢礦),2024年1月底前將年度指標分解及執行情況報部礦業權管理司。
七、2024年12月底前,除已設探礦權轉采礦權、已設采礦權深部及上部協議出讓外,暫停出讓登記鎢礦礦業權。
自然資源部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