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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

來源:中國礦業網發表時間:2021-03-03 瀏覽次數:1280   關閉

日前,國家發改委印發《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

《管理辦法》明確,本專項支持的重點領域為:重點支持盤活存量難度大、對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示范性強的交通、市政、環保、水利、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補短板行業,以及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本專項支持的重點區域為:優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符合“十四五”有關戰略規劃要求的項目。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也可申報。

本專項支持的重點項目包括:支持采用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將凈回收資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資,且具有較強示范性和創新性的項目。

此外,《管理辦法》強調,對盤活存量資產、使用回收資金支持新增投資等已取得實質進展的項目,根據工作進展情況,相應給予投資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引導社會資本

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

示范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1〕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2日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切實加強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中央預算內投資示范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申請或獲得本專項投資的項目。各地應當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將回收資金用于新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為促進國內大循環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條本專項采用切塊方式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提出工作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按規定時限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章支持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本專項支持范圍如下:

(一)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支持盤活存量難度大、對形成投資良性循環示范性強的交通、市政、環保、水利、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補短板行業,以及新型基礎設施項目。

(二)支持的重點區域。優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符合“十四五”有關戰略規劃要求的項目。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也可申報。

(三)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采用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將凈回收資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資,且具有較強示范性和創新性的項目。

第五條對盤活存量資產、使用回收資金支持新增投資等已取得實質進展的項目,根據工作進展情況,相應給予投資支持:

(一)盤活存量資產取得實質進展,使用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已開始推進前期工作。對此階段項目,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以項目前期工作費方式對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給予一定支持。其中,采用REITs方式盤活的,應已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至中國證監會;采用PPP方式盤活的,應已與社會資本方簽約。

(二)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已基本具備開工建設條件或已開工建設。對此階段項目,根據項目投資規模、投資缺口、示范意義等,以投資補助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給予一定支持。

第六條除項目前期工作費外,已安排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以項目前期工作費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單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且東、中、西和東北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項目前期工作費總額的30%、40%、50%、50%;以投資補助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以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采用資本金方式用于新項目的資金數額為基數,東、中、西和東北地區支持比例分別不超過30%、40%、50%、50%。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七條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支持范圍等要求,在盤活存量資產項目庫中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由擬支持項目所在地組織開展本專項投資申報工作。組織項目單位按相關規定向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綜合信用承諾書。

第八條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范圍、是否重復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新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已開工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范等。

第九條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安排申請文件。各地應當結合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脫離當地實際、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申報文件中明確“經認真審核,所報投資計劃符合我?。▍^、市)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四章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咨詢機構組織專家,主要從項目的示范性、引導性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當年備選項目清單。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備選項目清單等情況,綜合平衡、確定切塊規模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安排原則,在備選項目清單范圍內,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規定期限將切塊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對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應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注入管理有關規定,按照出資比例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嚴格管理,提高政府投資和形成資產的管理效率。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文件中,應一并報送省級績效目標表和分區域績效目標表。同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投資計劃下達表并下達投資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對分解后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二條本專項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整決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項目調整后應及時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盤活存量資產項目庫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專項項目實行按月調度。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同時,及時更新盤活存量資產項目庫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采取組織自查、復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對相關信息做到應公開盡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各地組織檢查,對發現問題督促及時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對未按期開工的項目,將按規定采取調整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建設活動,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與專項投資計劃掛鉤機制。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將視情況調減其下年度投資計劃規模。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要求及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