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政策法規>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
內國土資規字〔2018〕4號
各盟市國土資源局、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自治區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行業信用管理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8年4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
信用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測繪資質單位誠信自律,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環境,保障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加強測繪工作意見的通知》,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內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管理等,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征集、發布和管理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測繪資質單位合法權益。
第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總體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治。
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自治區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立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負責自治區內乙級、丙級、丁級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發布和管理工作。
甲級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發布和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予以協助。
盟市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五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測繪資質單位資質條件、年度報告公示等基本情況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受到表彰、取得榮譽、科技創新、社會貢獻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違反測繪地理信息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失信行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為嚴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輕微失信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見附表。
第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主要來源如下:
(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征集;
(二)測繪資質單位申報;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
(四)經查實的公眾舉報;
(五)司法部門提供;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征集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騙、竊取、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經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年度發布,嚴重失信信息核實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發布不良信息后,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向該單位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位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屬盟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經盟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核查后上報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確認該單位已終止相關不良行為。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超過保存期限的,予以刪除。良好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嚴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輕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為1年。
第八條 資質單位拒絕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時,主管部門可對該單位潛在失信行為進行告知并整改,被告知單位若對告知事項有異議,主管部門對該異議審核后可駁回或撤銷。告知整改未按時完成的,由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該單位計入一次警告記錄,當警告記錄本年度次數達到兩次或者累計達到三次,主管部門可將該失信信息轉為不良信息,錄入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
第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可以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本單位的信用報告。其他查詢者獲取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報告,應當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載明查詢事由的書面申請及該測繪資質單位同意查詢的書面意見。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核查申請及相關證據。
異議處理期間,應當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
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核實異議信息確需更正的,由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時更正,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二)經核實異議信息無需更正的,由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被計入嚴重失信信息的,自該信息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專業范圍。測繪資質單位被計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該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專業范圍。測繪資質單位被計入輕微失信信息的,自該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專業范圍。
非自治區管理的測繪資質單位,在自治區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向其主管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履行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應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對信用良好的單位,采取公開表揚、給予優先加大扶持等相關激勵措施。對信用不良的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關優惠政策、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等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職責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不得隱瞞、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單位認為其合法權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予以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屬于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